联营模式需要注意什么_联营模式如何操作电脑系统
1.如何界定工程联营与工程转包
问题一:做超市所谓的自营和联营是什么意思?谢谢 按照一般概念,商超自营:大致指的是超市里面所销售的产品品牌,为商超所在集团自有、自创。如,日前北京王府井百货已推出首个自有品牌,国内百货在自有品牌、自营的探索上迈出重要一步。
商超联营:一般指商超与供应商合作,一个提供货物、一个提供场地,联合经营,共同收益,是目前商超的基储存在形式。弊端是商品的严重同质化。
目前,商超自营已成为国内百货的战略探索。
问题二:在商场,什么是联营? 第一步,选择商品供应商。选择合适的商品供应商是执行联营方式的基本前提。
第二步,商品销售款管理。在商品销售过程中,商品流通企业应当负责全部联营商品的销售收款工作,并确保正确无误。
第三步,计算应付款项。一般情况下,商品流通企业于每月月末汇总当期全部商品销售额,并根据约定的比例计算应返还供应商的款项。
第四步,联营结算对账。商品流通企业计算的应返还的款项应当与供应商进行核对,以确保结算款项顺利支付。
第五步,支付联营结算款。商品流通企业与供应商对返款额核对无误后,就可以办理联营款项的结算工作。 追问: 在商场中,经销又是怎么回事? 回答: 经销(Distribution)是指在国际贸易中经销商按照约定条件为国外供货商销售产品。双方订立协议或相互约定,由供货商向经销商定期、定量供应货物,经销商在本国市场上销售。经销商与供货商之间也是买卖关系,经销商必须自垫资金购买供货商的货物,自行销售,自负盈亏,自担风险。 按经销商权限的不同,经销可分为: 1.包销,是指经销商在规定的期限和地域内,对指定的商品享有独家专营权。 2.定销,经销商不享有独家专营权,供货商可在同一时间、同一地区委派几家商号来经销同类商品。 经销也是售定,供货人与经销人之间是一种买卖关系,但又与通常的单边逐笔售定不同,当事人双方除签有买卖合同外,通常须事先签有经销协议,确定对等的权利和义务。
问题三:什么是超市联营 跟超市联营的意思就是你的商品进超市销售,超市按你的销售额扣点,打个比方说,你要去超市经营服装,你的服装在超市销售了之后,抽取点数做为超市的利润。是按销售结账不是按你在超市进了多少货结账。
商品进超市主要就是谈费用、价格和售后。
费用就是进场费,条码费、DM费、五节一庆赞助费等等,反正是叫你交钱。只是叫法不通而已。
价格就是看你有没有竞争优势了。还有就是你的户品是否属于超市必卖品或者民生必需品了。
售后就是退换货,补货之类的
问题四:什么是联营体商业模式? 联营体是指不相关的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为了建立和运作任何形式的商业项目或企业而进行的各种形式的组织安排。联营体包括的内容非常广泛,归纳来讲,联营体可分为以下三类:联营体公司、合伙联营体和合同联营体。 联营体公司是指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合伙联营体是指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联营体。 联营体的概念最早是出现在工程建筑领域的一种组织形式,后来发展到了其它各个领域都应用这种组织形式,在法律上来讲联营体已经是一个十分规范化的概念了。 联营体商业模式的出现可以说不是一种偶然现象,是渠道竞争到了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因为无论是自营还是加盟模式,都有着自身的种种缺陷,在区域市场运作中都必然会遇到诸多棘手问题。自营模式对于生产商来说,投资风险比较大,而且在异地开设分公司、办事处、自营专卖店等管理起来也比较复杂。而加盟模式则由于受加盟商的实力、品牌意识、投入及生产商管理支持等的原因,很容易出现区域市场开发不力不够或者经销实力强大后“挟天子以令诸侯”等被动局面。联营模式将厂商双方绑到了一起,可以有效地解决诸如断货,管理不到位、资金短缺、各自为政等加盟与自营模式中常见到的一些问题。 联营体的优势一、联营体模式将双方的责权利有机的捆绑在一起了。 中国企业的市场营销一直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的一个基本问题是厂商矛盾,而厂商矛盾的核心是利益的冲突与均衡,特别是双方的责权利不对等的冲突,信息不对称的冲突等等矛盾。过去的加盟关系是建立在双方利益的基础上相互博弈的关系,如果一方的利益被破坏,那么就会毫不犹豫的抛弃另一方。而联营体从诞生那一天起就注定生产商和经销商利益共同体。 二、联营体模式有效避免了生产商与经销商的双方风险。 联营体的运作资金是由双方共同控制的,避免了生产商与经销商双方的风险。某种意义上也是利用了分销商的资金,利用了社会资金,保证了生产商不会出现现金流的问题。 三、联营体模式有效地解决了渠道间的冲突问题。 渠道间的冲突、终端的冲突、价格的冲突等等冲突是渠道中常常出现的问题,价格差导致的货物流动本身就是自然分销的原因,区域间的货物流动和交叉覆盖从某种程度上讲是不可避免的,而且这种流动造成了渠道管理的混乱和不公平竞争。联营体模式强化了监督管理职能,管住“窜货”是它的最主要目的与职责之一。有效地解决了渠道内的各种冲突与矛盾。 联营体的劣势联营是一种利益联合体,既然有利益存在,就必然会存在一些问题和矛盾,有些问题如界解决不慎,所产生的最直接后果就是联营体的解体,甚至于告上法庭。很多地方也出现过联营体最终由于利益分歧、成员过多、管理混乱最后不欢而散的案例。某服装生产商和客户联合起来运作湖南市场,由生产商提供货品支持,经销商负责具体运作。经销商管理不严,被某一品行不良的业务人员卷走货款30万元,报案没有结果;而生产商则不愿意承担本次损失,认为完全是经销商管理不严所导致,经销商应负全部责任。而经销商则认为损失双方都有义务承担责任,因而,双方出现了矛盾,闹得不欢而散。 联营体既然是双方优势资源的整合,双方都抱有很大期望,往往期望值越高,失望也会越大。一旦因为市场原因经营不善,往往会导致很多以往累积的矛盾爆发。矛盾是无处不在,无时不有,主要是看如何认识与分析矛盾,出现了矛盾又如何解决才是问题的关......>>
问题五:联营的经营特点 联营经营方式相比自营经营方式,具有以下特点:1.商品流通企业只需要提供商品销售的场所,不需要提供资金购买待出售的商品。值得注意的是,这一特点与场地出租是完全不一样的,“联营商品”经营方式下,商品流通企业不收取商品销售的场地租金,而是直接参与商品供应商的收益分成。2.商品流通企业没有库存商品管理环节。所有商品的进货、存储均由商品供应商自行负责,商品是由生产企业或者批发商直接带到经营场所的,商品流通企业节省了商品购进环节,而且还不需要负责库存商品的管理,又节约了库存商品管理的成本,但需要负责库存商品的治安管理。因此,在该种经营方式下商品流通企业账面中“商品采购”、“库存商品”等科目的期末余额较少,甚至为零。3.联营方式下的人员分工不同。在该种经营方式下,商品销售人员或导购人员一般是由商品提供者配备,商品流通企业的人员只需要从事销售的辅助工作,不直接参与商品的销售工作。商品流通企业也不负责发放商品销售人员或导购人员的工资。需要说明的是,这一点不同于受托代销方式,因为商品销售行为的实施主体不同,在受托代销过程中,商品销售是由作为受托方的商品流通企业组织销售人员完成的,而联营方式下商品流通企业不负责商品销售工作。4.商品流通企业控制销售的货款结算环节。虽然商品流通企业不直接参与商品的销售工作,但是所有商品销售后的款项结算工作均由商品流通企业负责,也就是说,消费者不是与商品供应商之间办理货款结算,而是向提供商品销售场所的商品流通企业支付款项。这一点与自营商品经营方式相同。5.商品流通企业与商品提供者之间存在“先销售后结算”的关系。这一点刚好与自营商品经营方式相反。此外,在“联营商品”经营方式下,商品流通企业一般不执行商品赊销,这也保证了销售资金的及时回收。从以上特点中不难看出,在联营商品经营方式中,商品流通企业不需要将大量的资金积压在商品上,回避了资金周转不畅现象的出现,同时还可以保证企业按期实现经营利润。所以,“引厂进店”可以说是一种“旱涝保收”的经营模式,联营商品的经营方式在我国已经被许多大型商品零售企业采纳和使用。
问题六:在超市中经营模式有联营、联销和租赁,请问这三者的区别是什么? 1、联营一般是指超市与供应商联合经营的项目,供应商的负责商品进货、商品的库存等经营管理,商品的所有权归属于供应商的,但是一般收银都是由超市负责的,超市可根据供应商的销售施行保底扣点、实销返点等途径产生赢利; 2、联销一般是指代销的意思,一般是由供应商供给超市所需商品,由超市管理及销售,超市有商品的经营权及所有权,在结算方面一般都是实销实结,超市一般不承担商品的库存积压资金,但是要承担商品的损耗; 3、租赁一般是指供应商与超市租赁关系,由超市给指定的面积让供应商经营,超市一般都不负责商品经营的所有项目,供应商每个周期(月、年)给予超市指定相关费用,费用的一般是根据占地面积大小、电、水、耗材的用量等项目产生的; 关于大型商场(超市)经营模式 及涉税问题的探析 □ 程瑞林 近年来,为了盘活资产,提高经济效益,许多大型商场(超市)结合各自的行业特点和经营管理目标,采取了形式多样的经营模式,取得锭明显的成效。但是,由于经营模式多样,经济业务性质环节多、涉及人员多,在涉税事项处理上较一般的经营变得更加复杂,造成在税收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现行大型商场(超市)的经营模式及存在问题主要有: 一、自营 这是一种传统的经营模式,企业自己组织货源,自己销售,按正常的商业经销企业的管理办法结转收入、成本和利润,并正常缴纳各项税款。这种模式下,基本不存在税收管理政策方面的问题,存在的涉税问题也较少。 二、联营(又称抽点) 许多大型商场(超市)为了解决自身资金不足的实际困难,与一些经销商联系,采用联营的方式进行经营。具体为:经销商与商场签订联营协议,由经销商采购货物,在商场的经营场所销售,由商场统一收款。月末,商场根据销售额确定自身的抽点比例和经销商各自的份额,经销商应占有的份额由经销商找厂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与商场结算的凭据。商场以经销商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进货成本,进行进项税抵扣。对于商场来讲,基本实现了零库存,减少了资金压力,自身也基本按规定缴纳了各项税费。但对一些个体经销商(一些厂家要自己核算)来讲,由于自身的收入成本未进行独立核算,未纳入税务机关的监控,形成了税收管理的空白,造成了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的流失。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商场中经营者以商场名义对外经营不办理营业执照的,可以不办理税务登记,由此造成税务机关在税收管理上无法及时跟进。 三、租赁。 商场与商户签订租赁柜台合同,商场收取租金(有些叫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堆头费),作为自身收入,缴纳营业税及相关税费;经营者以商场名义对外经营,货款由自己收取,以个体工商户名义缴纳有关税费。为了方便管理,许多商场在招商中承诺代缴工商、税务等费用,收取的租金中的其中一部分作为代商户缴纳的工商管理费(现己停征)和国、地税税金。经营者发生销售需要对外开具发票时,向商场提出申请,在额定范围内以商场名义免费代开发票,超过部分需另行缴纳一部分税款。这种模式下,从表面看,双方都按规定缴纳了相关税费。但从实际情况看,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法律职责不清。商户以自身名义经营,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在商场大包大揽的情况下,商户的法律责任大部分转嫁到商场头上。二、发生少缴税款行为追缴难。由于在税收管理中对商户多采用定额征收方式,并且通过商场统一缴纳。在一些商户经营较好的情况下,税务机关进行检查、追缴时,商户往往将责任推到商场头上。许多商场由于有合同中约定的“包税”条款,形成税务机关管理难度加大。三、有代开发票嫌疑。商场在这种经营模式下己不再进行销售,但仍以经营名义领取发票进行代开,不符合......>>
问题七:问怎样进行超市联营商的管理? 第一条 对本公司销售人员的管理,除按照人事管理规程办理外,悉依本规定条
款进行管理。
第二条 原则上,销售人员每日按时上班后,由公司出发从事销售工作,公事结
束后返回公司,处理当日业务,但长期出差或深夜返回者除外。
第三条 销售人员凡因工作关系误餐时,依照公司有关规定发给误餐费XX元。
第四条 部门主管按月视实际业务量核定销售人员的业务费用,其金额不得超
出下列界限:经理XX元,副经理XX元,一般人员XX元。
第五条 销售人员业务所必需的费用,以实报实销为原则,但事先须提交费用预
算,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销售人员对特殊客户实行优惠销售时,须填写“优惠销售申请表”,并呈
报主管批准。
第七条 在销售过程中,销售人员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注意仪态仪表,态度谦恭,以礼待人,热情周到;
(二)严守公司经营政策、产品售价折扣、销售优惠办法与奖励规定等商业秘密;
(三)不得接受客户礼品和招待;
(四)执行公务过程中,不能饮酒;
(五)不能诱劝客户透支或以不正当渠道支付货款:
(六)工作时间不得办理私事,不能私用公司交通工具。
第八条 除一般销售工作外,销售人员的工作范围包括:
(一)向客户讲明产品使用用途、设计使用注意事项;
(二)向客户说明产品性能、规格的特征;
(三)处理有关产品质量问题;
(四)会同经销商搜集下列信息,经整理后呈报上级主管:
1 客户对产品质量的反映;
2 客户对价格的反映;
3 用户用量及市场需求量;
4 对其他品牌的反映和销量;
5 同行竞争对手的动态信用;
6 新产品调查。
(五)定期调查经销商的库存、货款回收及其他经营情况;
(六)督促客户订货的进展;
(七)提出改进质量、营销方法和价格等方面的建议;
(八)退货处理;
问题八:自营结算与联营结算有什么区别 自营就是自己进货然后卖出去 联营就是不进货代卖其他人的货收取一定的费用
问题九:什么是联营承包? 联营承包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的承包商(最常见的为设计承包商、设备供应商、工程施工承包商)联合投标,共同承接工程。
其优点是:
(1)承包商可通过联营进行联合,以承接工程量大、技术复杂、风险大、难以独家承揽的工程,使经营范围扩大。
(2)在投标中发挥憨营各方技术和经济的优势,珠联璧合,使报价有竞争力。而且联营通常都以全包的形式承接工程,各联营成员具有法律上的连带责任,业主比较欢迎和放心,容易中标。
(3)在国际工程中,国外的承包商如果与当地的承包商联营投标,可以获得价格上的优惠。这样更能增加报价的竞争力。
(4)在合同实施中,联营各方互相支持,取长补短,进行技术和经济的总合作。这样可以减少工程风险,增强承包商的应变能力,能取得较好的工程经济效果。
(5)通常联营仅在某一工程中进行,该工程结束,联营体解散,无其他牵挂。如果愿意,各方还可以继续寻求新的合作机会。所以它比合营、合资有更大的灵活性。合资成立一个具有法人地位的新公司通常费用较高,运行形式复杂,母公司仅承担有限责任,业主不信任。
问题十:与大商场联营需注意什么 主要是工商税务证件系: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看规模情况分:国.地两种)以上办理:先领取申请表,都要提供:租赁或场地证明.验资报告等等相关资料,分别到工商局和税务局办理.看你开多大店了.卫生证,银行帐户开店手续及过程.服装类到所在地工商所办理营业登记。办理营业执照时,需带场所证明(租赁合同或房产证)、身份证。关于开服装店需要办理除个体户工商登记外的其他何种手续的问题,首先要确定你是以何种方式进行开店经营。目前开服装店的形式一般有三种:利用沿街店铺开店、在服装市场内开店、进入百货商场设柜台。利用沿街店铺开店一般流程是先寻找门面,与房东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然后前往所在地工商部门办理个体营业执照,最后就可以开店营业。 在服装市场内开服装店的流程是先寻找合适的服装市场,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然后前往所在地工商部门办理个体营业执照,最后就可以开店营业。进入百货商场设柜台的流程在寻找到中意商场以后,首先需要注册一家经营范围包括服装类的公司,然后与百货商场签订联营合同,再开业经营。 工商局注册 带:身份证 商铺的租赁合同等 一般准备2个商号名称,以备被别人抢先用了注册费各地不同,一般350.00-550.00;2)取得执照后一个月内,去税务局办税务登记 带:身份证 执照等 一般办妥后要付360.00的票管员证和报税证.一般小企业不会太难的.1、寻找品牌,确定你要代理经营的服装类品牌。要求做好同类市场调查、该品牌在你当地的品牌影响力调查、人群购买力调查等。 2、寻找店址,要矗商业氛围浓郁,周围店铺最好是知名品牌专营店,这样可以烘托“优质”概念。房租的谈判是个艰苦的过程,这里不详细描述。注意租期在合同中要尽量长些。以免辛苦培育的市场因房子到期而不得不迁移。 3、到工商部门登记,这一点根据地区不同差异也很大,有些城市实行了一站式服务,基本上一两天就能全部办好相关手续。 4、组织资金进货。注意要请懂服装的人帮你看货,包括款式等。 5、店面装修。如果你作为某品牌专营店,那么你就必须按照他们提供的VI视觉识别系统中的店面类标准进行装修,如果不是,你可以请设计公司帮助做设计,以展示为主,达到理想效果即可。尽量节约资金。 6、广告宣传,如果厂家能支持广告费用就很好了,如果不支持,就尽量在店铺的外墙多做文章,比如全场打折的POP广告等。运用你的营销策略,把每个活动及时传播出去,招徕顾客。开店做买卖的资金, 和找到一位能与你出谋划策的律师, 帮你在日内瓦 *** 注册登记一切法律上的手续。3.选择铺位, 一切有关的商业上该注意的咨询到所在地工商所办理营业登记。办理营业执照时,需带场所证明(租赁合同或房产证)、身份证。关于开服装店需要办理除个体户工商登记外的其他何种手续的问题,首先要确定你是以何种方式进行开店经营。目前开服装店的形式一般有三种:利用沿街店铺开店、在服装市场内开店、进入百货商场设柜台。利用沿街店铺开店一般流程是先寻找门面,与房东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然后前往所在地工商部门办理个体营业执照,最后就可以开店营业。 在服装市场内开服装店的流程是先寻找合适的服装市场,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然后前往所在地工商部门办理个体营业执照,最后就可以开店营业。进入百货商场设柜台的流程在寻找到中意商场以后,首先需要注册一家经营范围包括服装类的公司,然后与百货商场签订联营合同,再开业经营。你可以先找好门面,并装修好,确定自己要卖的是哪种型的衣服,如老年人还是学生装.青年休闲还是正装,然后进货试营业,你说试营业可以省一个月的税费,只要营业......>>
如何界定工程联营与工程转包
联营是各公司企业共同协商同意共同采取某种经营方式的联合,除此之外各公司的其他方面,仍是完全独立的。而合营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企业、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合伙投资兴办的企业。
投资者对联营企业只具有重大影响,即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财务决策只具有参与决策的权利,而合营者对投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财务决策具有控制权,虽然这种控制权是共同控制。
合营企业开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申请设立合营企业应注重经济效益,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要求时才能被批准:
1、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和科学技术管理方法,能增加产品品种、提高产品质量和产量,节约能源和材料。
2、有利于企业技术改造,能做到投资少,见效快,收益大。
3、能扩大产品出口,增加外汇收入。
4、能培训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二、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有损国家主权的。
2、违反国家法律的。
3、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4、造成环境污染的。
5、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联营企业的优势
1、节省管理费用
联营模式一般会有专门的人员进行管理,商家可以不用承担过多的租金,也不用和相关部门联络,直接跟商场签订合同即可。合作方还可以提供部分的宣传工作,节省了商家的推广费用,可以节省许多管理的精力,提高用户的消费率。
2、提高销售额
商户不是单兵作战,商场自身定位的品牌效应,会对商户的业绩有一个较大的带动作用。商家可以选择使用新零售系统,对门店的经营状况进行实时的了解,及时改变经营策略。
3、适合新品牌和外地品牌
对于品牌来说,这种模式可以让自己更好的进入新市场,商城承担了部分风险后,商家也能更好的进行经营,后期可以达到利用品牌吸引用户的作用。
合营企业的优势
1、资本较独资经营多,因为资本来自多个合伙人。
2、公司事务分工细,合伙人可根据自己擅长的方面从事相关领域的事务。
3、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合伙人之间是利益共同体,公司内部联系紧密,凝聚力强。
4、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利于提高合伙人的责任心和行为谨慎性。
5、合伙企业有较强实力,因此可以承担较大的市场压力与风险。
建设工程领域总是存在资源分配不均的现象,有的建设企业很少承揽工程,施工力量大量闲置,使得与其他建设企业或者个人联营;有的建设企业施工力量不足,无力完成施工任务,对承揽的工程以转包或分包方式外包。同时,还存在一种现象,就是有的企业不具备施工资质,却能利用有资质的建设企业承揽工程,其方式就是挂靠建设企业,或与建设企业联营。因此,工程承包联营已是目前建设工程领域一个难以界定的承包模式,很难分清其与工程转包以及挂靠之间的区别。
一、工程承包联营
1.概念:工程承包联营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具有法人资格的承包商以协议方式组成联营体,共同承接工程。以联营体名义,共同参加某项工程的投标并共同完成承包合同的一种承包方式。
2.法律特征:《建筑法》对联营体的规定为,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第五十三条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3.风险:工程联营体承担的工程具有规模大、复杂程度高、技术难度大等特点,再加上工程所处的外部环境,如政治、法律、经济、社会、技术及自然等的动态性和不确定程度高,联营体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面临着多种风险。比如,经济风险、管理风险、技术风险、条款风险等。如果工程联营体在实施项目时,不注重风险影响,那么不仅难以实现项目的预期目标,甚至还会导致整个联营体经营的失败。
为了规避风险,在签订联营体协议时,采用整体风险最小原则,即在责、权、利清楚的划分的基础上,更强调各人员和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和综合;将联营体作为一个系统,则整个系统的高效率为主要目标。以减少不确定性,最大限度地发挥参与方的风险控制和履约的积极性。
二、工程转包
1.概念:工程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第三人承包的行为。
2.法律特征:根据转包的概念并结合建设部体改法规司1996年颁发的(96)建法法字第14号《关于如何界定工程转包和分包问题的复函》的相关规定,转包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转包人不履行建设工程合同全部义务,不履行施工、管理、技术指导等技术经济责任。转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并不成立项目经理部,也不委派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对工程建设进行管理和技术指导,往往以收取总包管理费的方式,将全部工程转让给转承包人,转包人不履行建设工程合同中应由承包人(转包人)履行的全部义务。
(2)转包人将合同权利与义务全部转让给转承包人,转承包人与原合同发包人之间建立了新的事实合同关系(原合同指发包人或总包人与转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下同)。转包后,转包人不履行原合同约定的全部建设工程任务,全部的建设工程均由转承包人完成,这样在转承包人与原合同发包人之间建立了新的事实合同关系。
(3)转包人对转承包人的履行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工程转包后,在转包人并不退出原合同关系的前提下,转承包人与原合同发包人建立了新的事实合同关系,转承包人应就建设工程的质量、工期、安全对原合同发包人承担责任。同时,转包人也应按照原合同就建设工程的质量、工期、安全对原合同发包人承担责任。
3.风险:因转包产生的合同纠纷,如果发包人起诉,应列转包人和被转包人作为共同被告;如因转包合同产生纠纷,以转包人和被转包人为诉讼主体,建设单位列为第三人;多层次转包的,除诉讼当事人外,应将其它各方列为第三人。对于因无效合同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根据双方当事人——转包方和接受转包方的过错程度和责任大小,确定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因无效合同造成的损失,一般包括误工费、停工费、保管费、机械设施闲置费、租赁费、临时设施建造费、利润、有关费用调整、定额保管费、税金等直接与该工程有关而独立发生的费用等。根据双方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禁止建筑工程转包,因为转包容易使建设单位失去对承包人的控制和监督,造成投机行为,引发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但承包方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或者经发包方(建设单位)同意,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分包给他人的行为是允许的。
三、工程联营与工程转包的界定
比较工程联营与工程转包的概念及法律特征,对两者做如下区分:
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区分承包人与第三人签订的联营合作协议是合作还是工程转包,主要依据是看双方合同约定的内容;若双方约定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则为合作联营;若第三方自行承担工程盈亏结果、税费及其他一切费用,承包方不承担任何风险只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则为工程转包。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的,转包合同无效。
在转包项目中,承包方只成立一个项目部,象征性地指定项目经理、财务人员,实际施工全部由挂靠方或分包方实施,承包方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不参与工程实际施工和管理,是一种“责权利”分离的管理方式。这种方式因其管理上的缺位而不能保证施工过程的安全以及建筑产品的质量,因此被《建筑法》所禁止。联营项目与工程转包的相似之处在于项目营销运作的非常规性,也是资质与项目和资金结合的一种形式;两者的区别则在于:(1)承包联营中工程承包人并未将承包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他人,而是与他人共享权利,分担义务;(2)承包联营中的工程承包人依然要参与工程施工、管理、技术、经济工作,并承担责任;转包人转包工程后,则不再参与工程的施工管理、技术、经济工作,也不再承担责任,该工作和责任都约定由转承包人承担;(3)承包联营的工程可能是承包人承揽的部分工程,也可能是全部工程;转包则是承包人将所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他人,而不可能是部分工程;(4)承包联营除了联营施工外,还有可能存在其他的联营形式,转包则是由转承包人独立承担工程施工,不可能有其他合作方式。
四、分包改为联营
《建筑法》第28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因此只要不符合法定的分包条件,将会被视为转包或违法分包,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为了既不违法又能承揽工程,建设企业就该化分包为联营,以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的方式分解施工任务,达到全面履行合同,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目的。
除总承包合同已有约定外,总承包单位分包专业工程必须得到业主的认可是分包的法定要求,否则即属违法分包。当总承包单位需要将不是专业工程的施工任务分解施工,或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又需要把部分施工任务分解施工时,运用分包方式显然是违法的。这时可以考虑将需要分解施工的部分工程与有资质、能胜任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承包联营。
五、结语
工程联营虽是从挂靠和转包模式中衍生出的,但建筑法律、行政法规对联营施工也未加以禁止,逐渐演化成一种新的承包模式。在工程建设领域,工程联营已成为很普遍的现象。近年来,工程承包项目逐渐变得复杂,规模也越来越浩大,单独一家建设公司难以独立完成,因而很多公司通过工程联营的承包方式来承揽这些工程项目。但工程联营的管理难度大,对联营体的组建要求较高。联营体组建得好,联营各方的优势就能发挥出来,这样也就可以保证承包工程的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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