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举报伪造红头文件/政府文书的骗子

2.伪造公司证明文件罪

3.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这条罪到那里去报案

4.研究国内计算机犯罪的情况

5.常见的电脑病毒类型和种类

6.怎样改变电脑的系统类型

伪造电脑系统文件案件类型_伪造文件会坐牢吗

问题一:计算机病毒分为哪几种 拥有下列特征的就是病毒

计算机病毒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1)非授权可执行性

计算机病毒具有正常程序的一切特性,它隐蔽在合法的程序或数据中,当用户运行正常程序时,病毒伺机窃取得到系统控制权,先于正常程序执行。

(2)广泛传染性

计算机病毒通过各种渠道从已经被感染的文件扩散到其他文件,从已经被感染的计算机扩散到其他计算机,这就是病毒的传染性。传染性是衡量一种程序是否为病毒的首要条件。

(3)潜伏性

计算机病毒的潜伏性是指病毒隐蔽在合法的文件中寄生的能力。

(4)可触发性

指病毒的发作一般都有一个激发条件,即一个条件控制。一个病毒程序可以按照设计者的要求在某个点上激活并对系统发起攻击。

(5)破坏性

病毒最根本目的还是达到其破坏目的,在某些特定条件被满足的前提下,病毒就会发作,对计算机系统运行进行干扰或对数据进行恶意的修改。

(6)衍生性

计算机病毒可以被攻击者所模仿,对计算机病毒的几个模块进行修改,使之成为一种不同于原病毒的计算机病毒。

(7)攻击的主动性

计算机病毒为了表明自己的存在和达到某种目的,迟早要发作。

(8)隐蔽性

指病毒的存在、传染和对数据的破坏过程不易为计算机操作人员发现,同时又是难以预料的。大部分的病毒的代码之所以设计得非常短小,也是为了隐藏。病毒一般只有几百或1k字节,病毒转瞬之间便可附着到正常程序之中,使人非常不易被察觉。

(9)寄生性

计算机病毒是一种可直接或间接执行的文件,是没有文件名的秘密程序,但它的存在却不能以独立文件的形式存在,它必须是以附着在现有的硬软件资源上的形式而存在的。

计算机病毒的种类繁多,主要有以下分类方式:

(1)按传染方式

分为:引导型病毒、文件型病毒和混合型病毒。

引导型病毒嵌入磁盘的主引导记录(主引导区病毒)或DOS引导记录(引导区病毒)中,当系统引导时就进入内存,从而控制系统,进行传播和破坏活动。

文件型病毒是指病毒将自身附着在一般可执行文件上的病毒,以文件为感染。目前绝大多数的病毒都属于文件型病毒。

混合型病毒是一种既可以嵌入到磁盘引导鞠中又可以嵌入到可执行程序中的病毒。

(2)按连接方式

分为:源码型病毒、入侵型病毒、操作系统型病毒、外壳型病毒。

源码病毒:较为少见,亦难以编写。因为它要攻击高级语言编写的源程序,在源程序编译之前插入其中,并随源程序一起编译、连接成可执行文件。此时刚刚生成的可执行文件便已经带毒了。

入侵型病毒:可用自身代替正常程序种的部分模块或堆栈区。因此这类病毒只攻击某些特定程序,针对性强。一般情况下也难以被发现,清除起来也较困难。

操作系统病毒:可用其自身部分加入或替代操作系统的部分功能。因其直接感染操作系统,这类病毒的危害性也较大。

外壳病毒:将自身附在正常程序的开头或结尾,相当于给正常程序加了个外壳。大部份的文件型病毒都属于这一类。

(3)根据病毒特有的算法

分为:伴随型病毒 “蠕虫”型病毒、寄生型病毒、练习型病毒、诡秘型病毒、变型病毒(又称幽灵病毒)。

伴随型病毒:这一类病毒并不改变文件本身,它们根据算法产生EXE文件的伴随体,具有同样的名字和不同的扩展名(),例如:XCOPY.EXE的伴随体是XCOPY.。病毒把自身写入文件并不改变EXE文件,当DOS加载文件时,伴随体优先被执行到,再由伴随体加载执行原来的EXE文件。

“蠕虫”型病毒:通过计算机网络传播,不改变文件和资料信息,利用网络从一台机器的内存传播到其它机器的内存,计算网络地址,将自身的病毒通过网络发送。有时它们在系统存在,......>>

问题二:计算机病毒可以分为哪些种类 您好:

计算机病毒的种类很多的,大致可以分为盗号木马、远程监控、系统文件修改等类型,为了您电脑的安全建议您使用腾讯电脑管家保护您的电脑吧,腾讯电脑管家是采用“ 4+1 ”核“芯”杀毒引擎的专业杀毒软件,还有清理垃圾、电脑加速、修复漏洞、软件管理、电脑诊所等电脑管理功能,您可以点击这里下载最新版的腾讯电脑管家:最新版腾讯电脑管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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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三:计算机病毒可分为哪四类 你好!

按照计算机病毒存在的媒体进行分类:

(1)根据病毒存在的媒体,病毒可以划分为网络病毒,文件病毒,引导型病毒。网络病毒通过计算机网络传播感染网络中的可执行文件,文件病毒感染计算机中的文件(如:,EXE,DOC等),引导型病毒感染启动扇区(Boot)和硬盘的系统引导扇区(MBR),还有这三种情况的混合型,例如:多型病毒(文件和引导型)感染文件和引导扇区两种目标,这样的病毒通常都具有复杂的算法,它们使用非常规的办法侵入系统,同时使用了加密和变形算法。

按照计算机病毒传染的方法进行分类:  (2)根据病毒传染的方法可分为驻留型病毒和非驻留型病毒,驻留型病毒感染计算机后,把自身的内存驻留部分放在内存(RAM)中,这一部分程序挂接系统调用并合并到操作系统中去,他处于激活状态,一直到关机或重新启动.非驻留型病毒在得到机会激活时并不感染计算机内存,一些病毒在内存中留有小部分,但是并不通过这一部分进行传染,这类病毒也被划分为非驻留型病毒。

(3) 根据病毒破坏的能力可划分为以下几种:  无害型  除了传染时减少磁盘的可用空间外,对系统没有其它影响。  无危险型  这类病毒仅仅是减少内存、显示图像、发出声音及同类音响。危险型,这类病毒在计算机系统操作中造成严重的错误。  非常危险型  这类病毒删除程序、破坏数据、清除系统内存区和操作系统中重要的信息。这些病毒对系统造成的危害,并不是本身的算法中存在危险的调用,而是当它们传染时会引起无法预料的和灾难性的破坏。由病毒引起其它的程序产生的错误也会破坏文件和扇区,这些病毒也按照他们引起的破坏能力划分。一些现在的无害型病毒也可能会对新版的DOS、Windows和其它操作系统造成破坏。例如:在早期的病毒中,有一个“Denzuk”病毒在360K磁盘上很好的工作,不会造成任何破坏,但是在后来的高密度软盘上却能引起大量的数据丢失。

(4)根据病毒特有的算法,病毒可以划分为:  1. 伴随型病毒,这一类病毒并不改变文件本身,它们根据算法产生EXE文件的伴随体,具有同样的名字和不同的扩展名(),例如:XCOPY.EXE的伴随体是XCOPY.。病毒把自身写入文件并不改变EXE文件,当DOS加载文件时,伴随体优先被执行到,再由伴随体加载执行原来的EXE文件。

2. “蠕虫”型病毒,通过计算机网络传播,不改变文件和资料信息,利用网络从一台机器的内存传播到其它机器的内存,计算网络地址,将自身的病毒通过网络发送。有时它们在系统存在,一般除了内存不占用其它资源。

3. 寄生型病毒 除了伴随和“蠕虫”型,其它病毒均可称为寄生型病毒,它们依附在系统的引导扇区或文件中,通过系统的功能进行传播,按其算法不同可分为:练习型病毒,病毒自身包含错误,不能进行很好的传播,例如一些病毒在调试阶段。

4. 诡秘型病毒 它们一般不直接修改DOS中断和扇区数据,而是通过设备技术和文件缓冲区等DOS内部修改,不易看到资源,使用比较高级的技术。利用DOS空闲的数据区进行工作。

5. 变型病毒(又称幽灵病毒) 这一类病毒使用一个复杂的算法,使自己每传播一份都具有不同的内容和长度。它们一般的作法是一段混有无关指令的解码算法和被变化过的病毒体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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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四:计算机病毒分哪几类? 1、按照计算机病毒攻击的系统分类

(1)攻击DOS系统的病毒。这类病毒出现最早、最多,变种也最多,目前我国出现的计算机病毒基本上都是这类病毒,此类病毒占病毒总数的99%。

(2)攻击Windows系统的病毒。由于Windows的图形用户界面(GUI)和多任务操作系统深受用户的欢迎,Windows正逐渐取代DOS,从而成为病毒攻击的主要对象。目前发现的首例破坏计算机硬件的CIH病毒就是一个Windows 95/98病毒。

(3)攻击UNIX系统的病毒。当前,UNIX系统应用非常广泛,并且许多大型的操作系统均采用UNIX作为其主要的操作系统,所以UNIX病毒的出现,对人类的信息处理也是一个严重的威胁。

(4)攻击OS/2系统的病毒。世界上已经发现第一个攻击OS/2系统的病毒,它虽然简单,但也是一个不祥之兆。

2、按照病毒的攻击机型分类

(1)攻击微型计算机的病毒。这是世界上传染是最为广泛的一种病毒。

(2)攻击小型机的计算机病毒。小型机的应用范围是极为广泛的,它既可以作为网络的一个节点机,也可以作为小的计算机网络的计算机网络的主机。起初,人们认为计算机病毒只有在微型计算机上才能发生而小型机则不会受到病毒的侵扰,但自1988年11月份Internet网络受到worm程序的攻击后,使得人们认识到小型机也同样不能免遭计算机病毒的攻击。

(3)攻击工作站的计算机病毒。近几年,计算机工作站有了较大的进展,并且应用范围也有了较大的发展,所以我们不难想象,攻击计算机工作站的病毒的出现也是对信息系统的一大威胁。

3、按照计算机病毒的链结方式分类

由于计算机病毒本身必须有一个攻击对象以实现对计算机系统的攻击,计算机病毒所攻击的对象是计算机系统可执行的部分。

(1)源码型病毒

该病毒攻击高级语言编写的程序,该病毒在高级语言所编写的程序编译前插入到原程序中,经编译成为合法程序的一部分。

(2)嵌入型病毒

这种病毒是将自身嵌入到现有程序中,把计算机病毒的主体程序与其攻击的对象以插入的方式链接。这种计算机病毒是难以编写的,一旦侵入程序体后也较难消除。如果同时采用多态性病毒技术,超级病毒技术和隐蔽性病毒技术,将给当前的反病毒技术带来严峻的挑战。

(3)外壳型病毒

外壳型病毒将其自身包围在主程序的四周,对原来的程序不作修改。这种病毒最为常见,易于编写,也易于发现,一般测试文件的大小即可知。

(4)操作系统型病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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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五:计算机病毒有哪些种类 恶性程序码的类别中,电脑病毒和蠕虫是较具破坏力,因为它们有复制的能力,从而能够感染远方的系统。电脑病毒一般可以分成下列各类:

引导区电脑病毒

文件型电脑病毒

复合型电脑病毒

宏病毒

特洛伊/特洛伊木马

蠕虫

其他电脑病毒/恶性程序码的种类和制作技巧

引导区电脑病毒

90年代中期,最为流行的电脑病毒是引导区病毒,主要通过软盘在16位元磁盘操作系统(DOS)环境下传播。引导区病毒会感染软盘内的引导区及硬盘,而且也能够感染用户硬盘内的主引导区(MBR)。一但电脑中毒,每一个经受感染电脑读取过的软盘都会受到感染。

引导区电脑病毒是如此传播:隐藏在磁盘内,在系统文件启动以前电脑病毒已驻留在内存内。这样一来,电脑病毒就可完全控制DOS中断功能,以便进行病毒传播和破坏活动。那些设计在DOS或Windows3.1上执行的引导区病毒是不能够在新的电脑操作系统上传播,所以这类的电脑病毒已经比较罕见了。

典型例子:

Michelangelo是一种引导区病毒。它会感染引导区内的磁盘及硬盘内的MBR。当此电脑病毒常驻内存时,便会感染所有读取中及没有写入保护的磁盘。除此以外,Michelangelo会于3月6日当天删除受感染电脑内的所有文件。

文件型电脑病毒

文件型电脑病毒,又称寄生病毒,通常感染执行文件(.EXE),但是也有些会感染其它可执行文件,如DLL,SCR等等...每次执行受感染的文件时,电脑病毒便会发作:电脑病毒会将自己复制到其他可执行文件,并且继续执行原有的程序,以免被用户所察觉。

典型例子:

CIH会感染Windows95/98的.EXE文件,并在每月的26号发作日进行严重破坏。于每月的26号当日,此电脑病毒会试图把一些随机资料覆写在系统的硬盘,令该硬盘无法读取原有资料。此外,这病毒又会试图破坏FlashBIOS内的资料。

复合型电脑病毒

复合型电脑病毒具有引导区病毒和文件型病毒的双重特点。

宏病毒

与其他电脑病毒类型的分别是宏病毒是攻击数据文件而不是程序文件。

宏病毒专门针对特定的应用软件,可感染依附于某些应用软件内的宏指令,它可以很容易透过电子邮件附件、软盘、文件下载和群组软件等多种方式进行传播如MicrosoftWord和Excel。宏病毒采用程序语言撰写,例如VisualBasic或CorelDraw,而这些又是易于掌握的程序语言。宏病毒最先在1995年被发现,在不久后已成为最普遍的电脑病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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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六:计算机病毒的种类有哪些? 1、木马病毒。

木马病毒其前缀是:Trojan,其共有特性以**用户信息为目的。2、系统病毒。

系统病毒的前缀为:Win32、PE、Win95、W32、W95等。其主要感染windows系统的可执行文件。3、蠕虫病毒。

蠕虫病毒的前缀是:Worm。其主要是通过网络或者系统漏洞进行传播4、脚本病毒。

脚本病毒的前缀是:Script。其特点是采用脚本语言编写。5、后门病毒。

后门病毒的前缀是:Backdoor。其通过网络传播,并在系统中打开后门。6、宏病毒。

其实宏病毒是也是脚本病毒的一种,其利用ms office文档中的宏进行传播。7.破坏性程序病毒。

破坏性程序病毒的前缀是:Harm。其一般会对系统造成明显的破坏,如格式化硬盘等。8.、玩笑病毒。

玩笑病毒的前缀是:Joke。是恶作剧性质的病毒,通常不会造成实质性的破坏。9.捆绑机病毒

捆绑机病毒的前缀是:Binder。这是一类会和其它特定应用程序捆绑在一起的病毒。

这种病毒用它自已的程序意图加入或取代部分操作系统进行工作,具有很强的破坏力,可以导致整个系统的瘫痪。圆点病毒和大麻病毒就是典型的操作系统型病毒。 良性计算机病毒

良性病毒是指其不包含有立即对计算机系统产生直接破坏作用的代码。这类病毒为了表现其存在,只是不停地进行扩散,从一台计算机传染到另一台,并不破坏计算机内的数据。有些人对这类计算机病毒的传染不以为然,认为这只是恶作剧,没什么关系。其实良性、恶性都是相对而言的。良性病毒取得系统控制权后,会导致整个系统和应用程序争抢CPU的控制权,时时导致整个系统死锁,给正常操作带来麻烦。有时系统内还会出现几种病毒交叉感染的现象,一个文件不停地反复被几种病毒所感染。例如原来只有10KB存储空间,而且整个计算机系统也由于多种病毒寄生于其中而无法正常工作。因此也不能轻视所谓良性病毒对计算机系统造成的损害。源码型病毒该病毒攻击高级语言编写的程序,该病毒在高级语言所编写的程序编译前插入到原程序中,经编译成为合法程序的一部分。

宏病毒是一种寄存在文档或模板的宏中的计算机病毒。一旦打开这样的文档,其中的宏就会被执行,于是宏病毒就会被激活,转移到计算机上,并驻留在Normal模板上。从此以后,所有自动保存的文档都会 “感染”上这种宏病毒,而且如果其他用户打开了感染病毒的文档,宏病毒又会转移到他的计算机上。 文件型病毒是主要感染可执行文件的病毒,它通常隐藏在宿主程序中,执行宿主程序时,将会先执行病毒程序再执行宿主程序。

传播方式当宿主程序运行时,病毒程序首先运行,然后驻留在内存中,再伺机感染其它的可执行程序,达到传播的目的。

问题七:计算机病毒的种类大致可分为哪些? 你好,计算机病毒一般分类为:1、网络病毒通过计算机网络传播感染网络中的可执行文件2、文件病毒感染计算机中的文件(如:,EXE,DOC等)3、引导型病毒感染启动扇区(Boot)和硬盘的系统引导扇区(MBR)4、还有这三种情况的混合型,例如:多型病毒(文件和引导型)感染文件和引导扇区两种目标,这样的病毒通常都具有复杂的算法,它们使用非常规的办法侵入系统,同时使用了加密和变形算法。有其他问题欢迎到电脑管家企业平台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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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八:计算机病毒种类有哪些? 恶性程序码的类别中,电脑病毒和蠕虫是较具破坏力,因为它们有复制的能力,从而能够感染远方的系统。电脑病毒一般可以分成下列各类:

引导区电脑病毒

文件型电脑病毒

复合型电脑病毒

宏病毒

特洛伊/特洛伊木马

蠕虫

其他电脑病毒/恶性程序码的种类和制作技巧

引导区电脑病毒

90年代中期,最为流行的电脑病毒是引导区病毒,主要通过软盘在16位元磁盘操作系统(DOS)环境下传播。引导区病毒会感染软盘内的引导区及硬盘,而且也能够感染用户硬盘内的主引导区(MBR)。一但电脑中毒,每一个经受感染电脑读取过的软盘都会受到感染。

引导区电脑病毒是如此传播:隐藏在磁盘内,在系统文件启动以前电脑病毒已驻留在内存内。这样一来,电脑病毒就可完全控制DOS中断功能,以便进行病毒传播和破坏活动。那些设计在DOS或Windows3.1上执行的引导区病毒是不能够在新的电脑操作系统上传播,所以这类的电脑病毒已经比较罕见了。

典型例子:

Michelangelo是一种引导区病毒。它会感染引导区内的磁盘及硬盘内的MBR。当此电脑病毒常驻内存时,便会感染所有读取中及没有写入保护的磁盘。除此以外,Michelangelo会于3月6日当天删除受感染电脑内的所有文件。

文件型电脑病毒

文件型电脑病毒,又称寄生病毒,通常感染执行文件(.EXE),但是也有些会感染其它可执行文件,如DLL,SCR等等...每次执行受感染的文件时,电脑病毒便会发作:电脑病毒会将自己复制到其他可执行文件,并且继续执行原有的程序,以免被用户所察觉。

典型例子:

CIH会感染Windows95/98的.EXE文件,并在每月的26号发作日进行严重破坏。于每月的26号当日,此电脑病毒会试图把一些随机资料覆写在系统的硬盘,令该硬盘无法读取原有资料。此外,这病毒又会试图破坏FlashBIOS内的资料。

复合型电脑病毒

复合型电脑病毒具有引导区病毒和文件型病毒的双重特点。

宏病毒

与其他电脑病毒类型的分别是宏病毒是攻击数据文件而不是程序文件。

宏病毒专门针对特定的应用软件,可感染依附于某些应用软件内的宏指令,它可以很容易透过电子邮件附件、软盘、文件下载和群组软件等多种方式进行传播如MicrosoftWord和Excel。宏病毒采用程序语言撰写,例如VisualBasic或CorelDraw,而这些又是易于掌握的程序语言。宏病毒最先在1995年被发现,在不久后已成为最普遍的电脑病毒。

问题九:计算机病毒分为几类各有什么特点 分类:引导型病毒,稳健型病毒,复合型病毒 特点:破坏性,传染性,寄生性,潜伏性

问题十:二,计算机病毒主要分为哪些类型 计算机病毒主要的常见的有:

1、木马病毒。

木马病毒其前缀是:Trojan,其共有特性以**用户信息为目的。2、系统病毒。

系统病毒的前缀为:Win32、PE、Win95、W32、W95等。其主要感染windows系统的可执行文件。

3、蠕虫病毒。

蠕虫病毒的前缀是:Worm。其主要是通过网络或者系统漏洞进行传播。

4、脚本病毒。

脚本病毒的前缀是:Script。其特点是采用脚本语言编写。

5、后门病毒。

后门病毒的前缀是:Backdoor。其通过网络传播,并在系统中打开后门。

6、宏病毒。

其实宏病毒是也是脚本病毒的一种,其利用ms office文档中的宏进行传播。

7.破坏性程序病毒。

破坏性程序病毒的前缀是:Harm。其一般会对系统造成明显的破坏,如格式化硬盘等。

8.、玩笑病毒。

玩笑病毒的前缀是:Joke。是恶作剧性质的病毒,通常不会造成实质性的破坏。

9.捆绑机病毒

捆绑机病毒的前缀是:Binder。这是一类会和其它特定应用程序捆绑在一起的病毒。

计算机病毒是人编的可执行的恶意程序,既然是人编的,就不止以上几种,人有多少种想法,就可以编出多少种病毒。

如何举报伪造红头文件/政府文书的骗子

这可能是感染性病毒,感染了几乎所有的exe文件。处理感染性病毒要特别谨慎,因为很多杀毒软极不是修复文件而是直接删除。双击360系统急救箱,然后单击“开始系统急救”。 系统引擎初始化完成后,单击“修复”,勾选需要修复的类型,然后单击“立即修复”,完成后重新启动电脑。如果你不知道属于哪一类故障不懂得应该修复哪一类可以使用系统推荐的修复级别,不用选择而直接单击“立即修复”,或者勾选“全选”然后直接单击“立即修复”。

伪造公司证明文件罪

直接报警就可以了,不存在举报一说。如果是事情,不就是典型的冒充国家公职人员招摇撞骗罪,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嘛。这是刑事犯罪,只有报警啊,但具体接警情况,我也说不好。有时候没有造成后果,警察不那么上心。可以理解,因为警察力不足,有各种案件,各类行动等着去办呢而且这种就算抓住了,因为在预备阶段,也判不了啥。

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这条罪到那里去报案

法律主观:

一、概念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取消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刑法第229条第1款,第2款),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职责的人员或单位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二、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工商管理制度。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如公司法第23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第152条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的最低限额。这对建立工商企业制度、规范公同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是十分必要的,因此,故意或过失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的行为,可能致使不具备成立条件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得以成立。从而破坏了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妨碍了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对公司的有效管理。本罪的犯罪对象为评估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等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有关公司成立或经营情况的各类虚假的证明文件,主要有以下几类:(1)评估报告。资产评估事务所及评估师对公司发起人以物产、工业产权、专利技术折抵注册资本而开具的评估报告或证明。(2)验资报告。注册会计师或审计师对公司的注册资本进行查验,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公司法有关条款的规定。(3)验证报告。除对资金情况验证外、注册会计师还应对公司的招股说明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近三年公司经济利润情况表及公积金提取情况表等文件进行审查,然后开具验证文件。(4)审计报告。审计师对公司各类经营情况进行审计,然后开具审计报告。(5)其他报告。如会计报表、律师的法律意见书等。(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证明文件,在这里是指资产评估报告、验资证明、验证证明、审计报告等中介证明,所谓虚假的证明文件,是指上述证明文件的内容不符合事实、不真实,或杜撰、编造、虚构了事实,或隐瞒了事实真相。虚假,既可以是全部内容虚假,又可以是其中的主要内容虚假。就其表现而言,则由于各种证明文件的内容不同而多种多样,如资产评估师明知公司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折抵资本或股本与实际不符,或高于其实际价值,或低于其实际价值,但仍不加指出,仍然出具评估证明;或者公司提出的折抵数额本来与实际相符,却又故意压低或抬高物产、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的折抵数额或股本。验资人员明知公司发起人没有出资或没有足额出资而证明其出资或足额出资;或在他人本来足额出资时却说没有足额出资。验证人员,明知公司的财务报告内容不实,会异致股东和社会公众重大损失不予指出或者对公司可能造成股东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损害的公司财物会计处理予以隐瞒或作不实报告。审计人员,代表国家对即将成立的公司金融状况审查过程中,发现股份制公司招股说明书,当年的负债表、损益表、财务变动情况,连续3年的经营情况有虚假内容而置之不理或帮助公司作假等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必须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情节不属严重,即使提供了虚假证明文件、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提供虚假证明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给公司、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提供虚假证明给公司用于进行非法发行股票,低价折股、低价出售国有资产、虚假出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造成恶劣影响的;等等。(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具有一定身份的特殊主体。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下列人员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1)资产评估师。公司成立的发起人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为自己股款的,其在公司中的所持股份数额,应由资产评估师作出评估,并拿出相应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2)注册会计帅。公司成立的发起人应当一次性地按所认股份的数额缴足股金,并由章程规定或者事先约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单位出具收款单据;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应有足够的注册资本,对于发起人认购股金及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金情况,注册会计师应该认真核实有关帐目,加以验证,出具有关证明材料。(3)审计师。审计师代表国家依法对即将成立的公司金融状况进行审计,其中包括对股份制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当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会变动情况表、连续二年的经营情况表等依法进行审查,对虚假的,能够使认购股票的法人或公众股民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公司文件应及时予以揭露,并予以相应的处理。反之,如果出任审查的审计师与公司恶意串通,为公司出具虚假的证明文件,使其他法人或公民在经济上遭受损失,造成严重影响,则该审计师构成本罪主体。(4)其他人员。除上述三类人员外,法律服务人员及其他行使评估师、注册会计师、审计师职权的人亦可成为本罪主体,这些人虽不具有评估师、注册会计师及审计师的职称(如未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会计师),但受委托从事了评估师、注册会计师或审计师、法律服务的工作,所出具的证明文件,同样具备法律效力。因此,这些人亦可能构成本罪的主体。根据本节第231条之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如果评估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机构等单位与公司恶意串通,指定其人员为该公司出具虚假的验资证明等文件,情节严重的,则该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所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有虚假内容但仍决意提供。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是他罪如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至于其动机则多种多样,有的是贪图钱财、有的是碍于情面,有的是讨好他人,有的是迷恋女色,有的是有求于他人,有的是出于报复等等,但无论动机如何,均不影响本罪成立。三、认定(一)本罪与伪证罪的界限伪证罪,是指在侦查、审判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故意做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隐瞒罪证的行为。本罪与伪证罪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犯罪主体不同。伪造罪中的犯罪主体,是刑事诉讼参与人,包括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及翻译人员;而本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从事资产评估、验资或验证的评估师、注册会计师、审计师等。(2)侵犯的客体不同,伪证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工商企业的管理活动。(3)行为的表现方式不同,伪证罪,其行为人行为方式表现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审判过程中、故意出具虚假的证言、鉴定结论以及翻译文件等。而本罪中,行为人的行为是在公司申请登记或公司经营的验资、验证过程中,所出具的虚假证明文件也都是有关公司成立、经营等内容的。(二)本罪与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界限二者的共同点在于:它们都是故意犯罪、犯罪对象都是内容有一定意义的证明文件,但是,两者的区别还是十分明显的。主要表现在:(1)犯罪客体不同,妨害公文、证件、印章罪侵犯的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及其信誉。其犯罪对象为公文、证件、印章。本罪侵犯的是国家对工商企业的管理活动。其侵犯的对象为有关公司成立或生产经营的证明文件。(2)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后者表现为伪造、变造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所谓伪造,是指无权制作者制作不真实的公文、证件、印章。本罪表现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审计职责的人员或单位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它是有权制作者出具了不真实的证明文件。(3)犯罪主体不同。后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能构成,其主体为自然人,不包括单位。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行为人必须具备一定的身份才能构成。具体说,其主体为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或单位。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四、处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法条及司法解释[刑法条文]第二百二十九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相关法律]《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故意出具虚假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承担资叩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客观:

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工商管理制度。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如公司法第23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第152条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的最低限额。这对建立工商企业制度、规范公同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是十分必要的,因此,故意或过失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的行为,可能致使不具备成立条件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得以成立。从而破坏了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妨碍了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对公司的有效管理。本罪的犯罪对象为评估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等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有关公司成立或经营情况的各类虚假的证明文件,主要有以下几类:(1)评估报告。资产评估事务所及评估师对公司发起人以物产、工业产权、专利技术折抵注册资本而开具的评估报告或证明。(2)验资报告。注册会计师或审计师对公司的注册资本进行查验,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公司法有关条款的规定。(3)验证报告。除对资金情况验证外、注册会计师还应对公司的招股说明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近三年公司经济利润情况表及公积金提取情况表等文件进行审查,然后开具验证文件。(4)审计报告。审计师对公司各类经营情况进行审计,然后开具审计报告。(5)其他报告。如会计报表、律师的法律意见书等。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证明文件,在这里是指资产评估报告、验资证明、验证证明、审计报告等中介证明,所谓虚假的证明文件,是指上述证明文件的内容不符合事实、不真实,或杜撰、编造、虚构了事实,或隐瞒了事实真相。虚假,既可以是全部内容虚假,又可以是其中的主要内容虚假。就其表现而言,则由于各种证明文件的内容不同而多种多样,如资产评估师明知公司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折抵资本或股本与实际不符,或高于其实际价值,或低于其实际价值,但仍不加指出,仍然出具评估证明;或者公司提出的折抵数额本来与实际相符,却又故意压低或抬高物产、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的折抵数额或股本。验资人员明知公司发起人没有出资或没有足额出资而证明其出资或足额出资;或在他人本来足额出资时却说没有足额出资。验证人员,明知公司的财务报告内容不实,会异致股东和社会公众重大损失不予指出或者对公司可能造成股东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损害的公司财物会计处理予以隐瞒或作不实报告。审计人员,代表国家对即将成立的公司金融状况审查过程中,发现股份制公司招股说明书,当年的负债表、损益表、财务变动情况,连续3年的经营情况有虚假内容而置之不理或帮助公司作假等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必须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情节不属严重,即使提供了虚假证明文件、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提供虚假证明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给公司、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提供虚假证明给公司用于进行非法发行股票,低价折股、低价出售国有资产、虚假出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造成恶劣影响的;等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具有一定身份的特殊主体。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下列人员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1)资产评估师。公司成立的发起人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为自己股款的,其在公司中的所持股份数额,应由资产评估师作出评估,并拿出相应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2)注册会计帅。公司成立的发起人应当一次性地按所认股份的数额缴足股金,并由章程规定或者事先约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单位出具收款单据;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应有足够的注册资本,对于发起人认购股金及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金情况,注册会计师应该认真核实有关帐目,加以验证,出具有关证明材料。(3)审计师。审计师代表国家依法对即将成立的公司金融状况进行审计,其中包括对股份制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当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会变动情况表、连续二年的经营情况表等依法进行审查,对虚假的,能够使认购股票的法人或公众股民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公司文件应及时予以揭露,并予以相应的处理。反之,如果出任审查的审计师与公司恶意串通,为公司出具虚假的证明文件,使其他法人或公民在经济上遭受损失,造成严重影响,则该审计师构成本罪主体。(4)其他人员。除上述三类人员外,法律服务人员及其他行使评估师、注册会计师、审计师职权的人亦可成为本罪主体,这些人虽不具有评估师、注册会计师及审计师的职称(如未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会计师),但受委托从事了评估师、注册会计师或审计师、法律服务的工作,所出具的证明文件,同样具备法律效力。因此,这些人亦可能构成本罪的主体。根据本节第231条之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如果评估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机构等单位与公司恶意串通,指定其人员为该公司出具虚假的验资证明等文件,情节严重的,则该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所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有虚假内容但仍决意提供。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是他罪如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至于其动机则多种多样,有的是贪图钱财、有的是碍于情面,有的是讨好他人,有的是迷恋女色,有的是有求于他人,有的是出于报复等等,但无论动机如何,均不影响本罪成立。

研究国内计算机犯罪的情况

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侦查取得证据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再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的刑事庭只负责刑事审判,不承担案件侦查,即使到法院的刑事庭报案,法官也会告知到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先行侦查。

法律分析

如果流量远远低于保证精确度的最小流量,将导致无输出(如涡街流量计)或输出信号被当作小信号予以切除(如差压式流量计),这对供方来说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对于一套具体的热能计量设备,供需双方往往根据流量测量范围和能够达到的范围度,约定某一流量值为“约定下限流量”,而且约定若实际流量小于该约定值,按照下限收费流量收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显示仪表中实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常见的电脑病毒类型和种类

论计算机犯罪

当今社会,计算机成为普遍采用的机器。如同任何技术一样,计算机技术也是一柄双刃剑,它的广泛应用和迅猛发展,一方面使社会生产力获得极大解放,另一方面又给人类社会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其中尤以计算机犯罪为甚。所谓计算机犯罪是指行为人利用计算机操作所实施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包括内存数据和程序)安全和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从1966年美国查处的第一起计算机犯罪案算起,②世界范围内的计算机犯罪以惊人的速度在增长。例如,美国的统计资料表明:平均每起计算机犯罪造成的损失高达45万美元,而传统的银行欺诈与侵占案平均损失只有1. 9万美元,银行抢劫案的平均损失不过4900美元,一般抢劫案的平均损失仅370美元。④与财产损失相比,也许利用计算机进行恐怖活动等犯罪更为可怕,正如美国Inter—Pact公司的通讯顾问温?施瓦图所警告的:“当恐怖主义者向我们发起进攻时,……他们轻敲一下键盘,恐怖就可能降临到数以百万计的人们身上”,“一场电子战的珍珠港事件时时都有可能发生。”⑤故此,对计算机犯罪及其防治予以高度重视,已成西方各国不争事实,“无庸置疑,计算机犯罪是今天一个值得注意的重大问题。将来,这个问题还会更大、更加值得注意。”

我国于1986年首次发现计算机犯罪,截止到1990年,已发现并破获计算机犯罪130余起。⑦进入90年代,随着我国计算机应用和普及程度的提高,计算机犯罪呈迅猛增长态势,例如,光1993至1994年,全国的计算机犯罪发案数就达1200多例。⑧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已发现的计算机犯罪案件至少逾数千起,作案领域涉及银行、证券、保险、内外贸易、工业企业以及国防、科研等各个部门。⑨有专家预测,“在今后5至10年左右,我国的计算机犯罪将会大量发生,从而成为社会危害性最大、也是最危险的一种犯罪。”⑩

鉴于上述问题,本文试图对犯罪构成、种类、特点及犯罪动机进行剖析,在对控制计算机犯罪的国内外立法评价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计算机犯罪立法的建议,以便更好的认清计算机犯罪。

一、计算机犯罪的犯罪构成

(一)计算机犯罪的主体

犯罪主体是达到法定责任年龄,能承担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目前对计算机犯罪主体的认识众说纷纭,有的认为是特殊主体即“白领犯罪”,有的认为是一般主体,还有的认为是两者兼有。笔者对最后的观点持认同态度。计算机犯罪主体有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构成。

计算机犯罪的一般主体,就是指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计算机犯罪行为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计算机在计算机犯罪中一方面是作为不可或缺的犯罪工具即利用计算机操作实施犯罪,另一方面,计算机信息系统又成为罪犯的攻击对象,即计算机成为“受害者”。无论将计算机信息系统(包括内存数据和程序)安全为攻击对象的犯罪还是以计算机为犯罪工具的计算机犯罪,犯罪主体并不都是特殊主体。因为大多计算机犯罪离不开两种方法:直接法和间接法。即或是行为人直接把计算机作为犯罪工具实施犯罪,实施这种犯罪行为的人当然要相当的计算机专业知识,故其犯罪主体只能是特殊主体;或是行为人通过中间人利用计算机实施的侵害计算机信息系统或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其犯罪主体可以是一般主体。因为存在一种可能是——中间人是具备计算机专业知识的人,但是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给犯罪分子钻了空子。

同时,计算机犯罪主体也包括特殊主体。计算机犯罪是一种新型犯罪,具有不同于其他普通刑事犯罪的特点,尤其是它明显地带有智能性。不可避免的,其犯罪主体有一部分是特殊主体。即 “具有一定的计算机专业知识,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操作、管理、维修以及其它有关人员”。 将“掌握计算机专业技术知识”作为认定计算机犯罪的特殊主体,有利于我国刑法理论进一步完善。从我国计算机犯罪的实践来看,金融系统的很多计算机罪犯是内部人员,对计算机信息构成威胁、破坏、入侵的“黑客”在计算机技术领域中也都是佼佼者。因此笔者认为强调计算机犯罪主体的复杂性很有必要。

(二)计算机犯罪的客体

刑法理论认为:犯罪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又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计算机犯罪的跨国性、广范围、犯罪结果的潜在性和隐蔽性等特点都使得计算机犯罪侵犯的客体变得复杂,社会危害性增大。计算机犯罪的客体是指计算机犯罪所侵害的,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由于计算机犯罪是以犯罪的手段和对象,不是以犯罪的同类客体为标准而划分的犯罪类型,因此计算机犯罪侵害的客体具有多样性。虽然我国刑法将计算机犯罪列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但其侵害的客体不限于社会管理秩序,也涉及公共安全、公私财产所有权、国防利益等。

(三)计算机犯罪主观方面

刑法认为: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时,对其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极其造成的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主要有犯罪故意和过失之分,其他的比如犯罪动机、犯罪目的等也是较为重要的因素。

计算机犯罪中的故意表现在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造成对计算机系统内部信息的危害破坏或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他对此持希望或放任态度。计算机犯罪中的过失则表现为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行为可能会发生破坏系统数据的后果或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是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这种后果但轻信能够避免这种后果而导致系统数据的破坏。

计算机犯罪的主观要件中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也是我们判断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重要因素。从计算机犯罪的目的和动机来说,无论犯罪人的主观动机如何,只要其存在着犯罪的故意,就必然要以侵害计算机系统内部的数据为目的,虽然犯罪人同时还可能具有其他的犯罪目的。因此,特定的犯罪目的是计算机犯罪构成的特别要件,这也是区分计算机犯罪同其他犯罪的标志。

(四)计算机犯罪客观方面

刑法理论认为:犯罪客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实施了什么样的行为,侵害的结果怎样,以及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计算机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活动表现在外部的各种事实。其内容包括:犯罪行为、犯罪对象、危害结果,以及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在计算机犯罪中,绝大多数危害行为都是作为,即行为通过完成一定的行为,从而使得危害后果发生。也有一部分是不作为,如行为人担负有排除计算机系统危险的义务,但行为人拒不履行这种义务的行为至使危害结果发生的。从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来看,计算机犯罪是单一危害行为,即只要行为人进行了威胁或破坏计算机系统内部的数据的行为或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就可以构成计算机犯罪。与常规的犯罪相比,计算机犯罪在客观方面具有犯罪形式的极大隐蔽性、犯罪手段的多样性和危害结果的严重性特点。

基于以上剖析,笔者认为,真正意义上的计算机犯罪应该是指行为人利用计算机操作所实施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包括内存数据和程序)安全和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目前较为流行的折衷型观点将计算机犯罪定义为针对计算机或者以计算机作为工具的犯罪。这一定义虽然认识到计算机本身在犯罪中的重要地位,但它将计算机的犯罪工具作用与犯罪对象人为地割裂开来,从而使计算机犯罪于无所不包。实际上是没有能够正确把握计算机犯罪的犯罪构成,尤其是犯罪客观方面和客体。

二、计算机犯罪的种类、特点和犯罪动机

黑客(Hacker)本意是指在计算机程序设计领域中,非常熟悉计算机程序设计技术而热衷于编制新程序的电脑迷,而现在逐渐演变为一个未经许可“侵入”计算机程序系统的人,或是怀有恶意破坏计算机程序系统、编制计算机病毒的代称。而计算机黑客则正是计算机犯罪的主要来源。对黑客进入电脑系统的行为,一般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类:一是“黑客非法侵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二是网上制作、复制、传播和查阅有害信息,如传播计算机病毒、***秽图像等;三是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四是非法盗用使用计算机资源,如盗用账号、窃取国家秘密或企业商业机密等;五是利用互联网进行恐吓、敲诈等其他犯罪。随着计算机犯罪活动的日益新颖化、隐蔽化,未来还会出现许多其他犯罪形式。

计算机犯罪具有几个明显的特点:

1.作案手段智能化、隐蔽性强

大多数的计算机犯罪,都是行为人经过狡诈而周密的安排,运用计算机专业知识,所从事的智力犯罪行为。进行这种犯罪行为时,犯罪分子只需要向计算机输入错误指令,篡改软件程序,作案时间短且对计算机硬件和信息载体不会造成任何损害,作案不留痕迹,使一般人很难觉察到计算机内部软件上发生的变化。

另外,有些计算机犯罪,经过一段时间之后,犯罪行为才能发生作用而达犯罪目的。如计算机“逻辑炸弹”,行为人可设计犯罪程序在数月甚至数年后才发生破坏作用。也就是行为时与结果时是分离的,这对作案人起了一定的掩护作用,使计算机犯罪手段更趋向于隐蔽。

2.犯罪侵害的目标较集中

就国内已经破获的计算机犯罪案件来看,作案人主要是为了非法占有财富和蓄意报复,因而目标主要集中在金融、证券、电信、大型公司等重要经济部门和单位,其中以金融、证券等部门尤为突出。

3.侦查取证困难,破案难度大,存在较高的犯罪黑数

计算机犯罪黑数相当高。据统计,99%的计算机犯罪不能被人们发现。另外,在受理的这类案件中,侦查工作和犯罪证据的采集相当困难。

4.犯罪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

国际计算机安全专家认为,计算机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取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社会作用,取决于社会资产计算机化的程度和计算机普及应用的程度,其作用越大,计算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也越来越大。

从目前我国所破获的计算机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普遍都是精通计算机的青年学生。究其犯罪动机,笔者认为有以下二个方面:一是行为人不是出于恶意,而是抱着好玩或显示自身的计算机技术特长,把入侵别人的电脑系统当作是对自己的能力的一种挑战,入侵系统后并不实施破坏行动而退出,可称之为非恶意入侵者。二是行为人故意违反国家规定,入侵电脑系统的目的是窃取商业情报、资料或国家秘密;或为显示自己的能力而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程序,导致系统瘫痪,这类黑客可称之为恶意入侵者。

三、国外计算机犯罪的立法考察

为了有效惩治和防范计算机犯罪,各国纷纷加快这方面的立法,这不仅因为“立法是一个预防计算机犯罪发生的重要手段”,⑿还因为“它是预防和遵守行为本身所需要公平前提的一个因素,……没有界限,就很难确保不发生影响和侵犯别人的情况。”⒀自1973年瑞典率先在世界上制定第一部含有计算机犯罪处罚内容的《瑞典国家数据保护法》,迄今已有数十个国家相继制定、修改或补充了惩治计算机犯罪的法律,这其中既包括已经迈入信息社会的美欧日等发达国家,也包括正在迈向信息社会的巴西、韩国、马来西亚等发展中国家。⒁

下面,选取几个有代表性的国家,对其计算机犯罪的立法作一扼要考察。

(一)美国

美国是世界上计算机和因特网普及率最高的国家,就连欧洲的学者也承认:“即使从一个真正欧洲人的角度出发,美国的法律也是非常重要的,因为主要的系统、用户和因特网的内容都是美国人的。因此,美国法律的修改或法律运用方式的修改都会对整个计算机王国产生影响。”⒃

美国的计算机犯罪立法最初是从州开始的。1978年,佛罗里达州率先制定了计算机犯罪法,其后,其他各州均纷纷起而效之,现在,除了佛蒙特州以外,其他所有的州都制定了专门的计算机犯罪法。⒄

在联邦一级,虽然早在1979年国会就曾讨论过计算机犯罪的立法问题,但直到1984年才制定了惩治计算机犯罪的专门法律《伪造连接装置及计算机欺诈与滥用法》,其后分别于1986、1988、1989、1990、1994、1996年数次对其作出修订,一方面不断扩大该法的涵盖范围,另一方面也进一步明确一些术语,最后形成《计算机滥用修正案》(该内容后被纳入《美国法典》第18篇“犯罪与刑事诉讼”篇第1030条,题为“与计算机有关的欺诈及其相关活动”)。⒆

此外,除了专门的计算机犯罪立法,美国联邦至少还有40个其他的法律可以用来指控某些与计算机有关的犯罪。这些法律包括:版权法,国家被盗财产法,邮件与电报诈欺法,电信隐私法,儿童色情预防法,等等。(21)

(二)英国

“与美国的情况不同,英国不存在相应的州政府和联邦政府的法律,所有法律都适用于整个国家(虽然苏格兰的法律在许多方面不同,但在计算机滥用和相关方面的法律却相同)。”(22)有关计算机犯罪的立法,在英国经历了一个过程:1981年,通过修订《伪造文书及货币法》,扩大“伪造文件”的概念,将伪造电磁记录纳入“伪造文书罪”的范围;(23)1984年,在《治安与犯罪证据法》中规定:“警察可根据计算机中的情报作为证据”,从而明确了电子记录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效力;(24)1985年,通过修订《著作权法》,将复制计算机程序的行为视为犯罪行为,给予相应之刑罚处罚;(25)1990年,制定《计算机滥用法》。

(三)法国

法国1992年通过、1994年生效的新刑法典设专章“侵犯资料自动处理系统罪”对计算机犯罪作了规定。根据该章的规定,共有以下三种计算机罪:1、侵入资料自动处理系统罪。2、妨害资料自动处理系统运作罪。3、非法输入、取消、变更资料罪。

(四)俄罗斯

俄罗斯1996年通过、1997年生效的新刑法典也以专章“计算机信息领域的犯罪”为名对计算机犯罪作了规定。该法第272条规定了“不正当调取计算机信息罪”。第273条规定了“编制、使用和传播有害的电子计算机程序罪”。第274条规定了“违反电子计算机、电子计算机系统或其网络的使用规则罪”

三、中国《刑法》中有关计算机犯罪的规定及其不足

1、《刑法》第285条规定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犯罪对象是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侵入上述三类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而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是该类系统而故意侵入。触犯本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刑法》第286条规定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且后果严重的行为。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触犯该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我国已将对计算机犯罪的处罚提高到刑罚处罚的高度,从上述两罪看,其处罚不可谓不重,同时也显视了我国对计算机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和决心,但是由于法律的制定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该类犯罪的处罚也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和局限性。

1、犯罪化的范围失之过窄

刑法第28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仅将犯罪对象限定为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和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显然太窄,实际上,有些领域如金融、医疗、交通、航运等,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性也极其重要,非法侵入这些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同样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法第286条只规定了用技术手段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且破坏的对象仅限于计算机软件,这就不能包括用物理手段来破坏计算机硬件或附件的行为,而后者也可能造成计算机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其他更严重的后果。还有,窃用计算机服务的行为目前也处于立法空白状态,我国刑法第265条规定对窃用通信系统的行为可依照刑法第264条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处罚,但该条并没有包括窃用计算机服务的行为。

2、对“后果严重”一词没有准确的界定标准

如“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中“后果严重”一词的准确界定标准是什么?,达到什么样的后果才称为严重? 目前看不到明确的规定。

3、犯罪构成的设计不合理

目前对计算机犯罪的主体仅限定为自然人,但从实践来看,确实存在各种各样的由法人实施的计算机犯罪,(31)再者,刑法第286条规定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只限于故意犯罪,这是不够的,至少对于那些因严重过失导致某些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遭破坏,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给予刑事制裁,否则达不到有效防治此类犯罪的目的。

4、刑罚设置不够科学

计算机犯罪往往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其中许多犯罪分子本身就是为了牟利,因而对其科以罚金等财产刑自是情理之中。同时,由于计算机犯罪分子大多对其犯罪方法具有迷恋性,因而对其判处一定的资格刑,如剥夺其长期或短期从事某种与计算机相关的职业、某类与计算机相关的活动的资格,实乃对症下药之举。正因此,对计算机犯罪分子在科以自由刑的同时,再辅以罚金刑和资格刑,是当今世界各国计算机犯罪立法的通例,但我国刑法第285、286条对计算机犯罪的处罚却既没有规定罚金刑,也没有规定资格刑,这不能不说是一大缺憾。

5、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有待健全

计算机犯罪的自身立法固然重要,但“制定相关法律来确保这些法律的遵守和执行也同样重要”。(32)这方面我们面临的主要问题是:(1)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7种证据,并不包括电磁记录,实践中对于电磁记录的证据效力尚有分歧,应尽快明确;(2)计算机犯罪的跨国特征非常明显,“在互联网上世界就如同一个小小的村落”,(33)这必将使此类犯罪的引渡问题空前增多,因而再度呼唤我国《引渡法》的出台;(3)由于刑法固有的属性,决定了它必须建立在其他相关的行政法律和民商法律之基础上,此即所谓的“刑法次要原则”,(34)而目前我国在计算机领域里,相关的行政法律和民商法律还很不完善,应抓紧这方面的工作,以保证刑法与它们的彼此协调和正确定位。

四、完善我国计算机犯罪立法的几点思考

1.制定专门的反计算机犯罪法

由于计算机犯罪尤其是网络环境中的计算机犯罪与传统犯罪相比较,存在诸多独特之处。笔者认为,在刑法典上设立惩治计算机犯罪的专门条款,是必要的。但是,应当在此基础上制定专门的反计算机犯罪的专门刑事立法。理由有四:其一,涉及计算机犯罪的专业术语等的解释,应当在立法上加以专门性的表述。以中国现行刑法典为例,其中所使用的“应用程序”、“破坏性程序”等问题,均难以在刑法典上加以规定,但是可以在单行刑事立法上予以明确;其二,计算机犯罪所导致的一些宏观问题,例如网络环境中的犯罪管辖权、犯罪地的确定等问题,难以在刑法典上加以规定,应当由专门的反计算机犯罪法设置;其三,利用计算机所实施的传统型犯罪,其定性和量刑的各种特殊情况,应当由单行刑法专门加以规定,难以在刑法典中得以体现。而中国现行刑法典中第287条只是简单地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但是,这只是一个定性量刑的总原则,而网络环境中传统犯罪的变异,却存在于诸多方面,需要立法指导和肯定。例如,以故意毁坏计算机硬件的方式破坏互联网络正常运用的,依照现行刑法典只能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性处罚,法定刑偏低,对此即可以在单行刑法中规定加重其刑,这也是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处罚“硬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立法处置通例;其四,计算机犯罪所引发的问题较为广泛,涉及诸多现行法律法规的配套修改问题,在一时难以全面修订所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由单行刑事立法把所有问题加以表述和解决,是最为简洁的方式。例如,涉及计算机犯罪的程序问题,例如证据收集与使用、强制报案制度等问题,可以在无法修正刑事诉讼法的情况下,先在单行刑事立法中进行补充,避免刑事司法真空的存在以及司法困惑的出现。

2.完善现行刑法典中的计算机犯罪惩治条款

笔者认为,除了应当增加非法使用计算机存储容量罪等罪名之外,对于现行的两个罪名,也应当予以完善,例如就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而言,应当完善之处就包括两个方面:其一,非法侵入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范围有必要予以扩大,对于“社会保障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纳入本罪的范围之内,此类计算机信息系统关系到社会稳定与国民生活保障,一旦处于混乱状态后果难以想象,因而应当由给予格外关注。其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法定刑应予提高,以严厉打击犯罪人并消除引渡等刑事司法协助的障碍。

3.完善现行行政法规,配套刑法典的贯彻实施

我国关于防范和惩治计算机违法犯罪的行政法规较多,主要有国务院于1991年颁行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4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6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以及1997年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

由于上述法规的不健全,导致现行刑法典中所设置的计算机犯罪条款在某种程度上难以贯彻实施。例如,刑法典第285条和第286条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前提,是所实施的行为必须“违反国家规定”,众所周知,目前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国家规定即是上述几个行政法规,而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法规,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但是,该条例的规定却是不健全的,也因此而导致刑法实际适用中的尴尬。该《条例》第5条2款规定:“未联网的微型计算机的安全保护办法,另行制定。”这引起的问题是,既然规定未联网的单台微型计算机的安全保护办法另行制定,则其管理规定就不应适用上述《条例》;而不能适用上述《条例》,目前又无其他可以适用的行政法律或者规范。那么,在没有可以适用的国家规定的情况,行为人针对于单台微型计算机实施上述两类犯罪行为的,就难以说其犯罪行为“违反国家规定”,既然没有“违反国家规定”,也就不能满足刑法典的要求而构成犯罪,因而不能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怎样改变电脑的系统类型

常见病毒类型

U盘病毒

U盘病毒就是通过U盘传播的病毒。U盘普遍存在一个autorun.inf漏洞,U盘病毒通过利用这个漏洞使得自己的数量与日俱增。病毒程序一般都是巧妙存在在U盘中。

1)作为系统文件隐藏。

2)伪装成其他文件。由于一般人们不会显示文件的后缀,或者是文件名太长看不到后缀,于是有些病毒程序将自身图标改为其他文件的图标,导致用户误打开。

3)藏于系统文件夹中。这里的系统文件夹往往都具有迷惑性,如文件夹名是回收站(recycler)的名字。

4)运用Windows的漏洞。有些病毒所藏的文件夹的名字为 runauto...,这个文件夹打不开,系统提示不存在路径。其实这个文件夹的真正名字是 runauto...\。

5)隐藏文件夹,生成对应的文件夹图标的病毒文件(文件夹模仿者)或者快捷方式(暴风一号)。

6)其他新型U盘病毒:比如2010年由金山毒霸率先发现的假面exe(该新U盘病毒会查找电脑中的exe文件,然后将原始的.exe文件重名为原始文件名+空格.exe,并设置隐藏属性,同时会创建一个和原始文件名同名的病毒exe。病毒的目的很简单,让你运行任何文件的时候都运行它的母体。) 新U盘病毒 。

针对U盘的这几个问题,我们都有很容易的解决办法,我们在这里推荐USBCleaner这一款针对U盘病毒的杀毒软件,使用方法简单,效果明显,下载之后运行文件夹中的USBCleaner,病毒扫面出来之后要点回复被隐藏的文件夹,这样我们学校最流行的隐藏文件夹的病毒就不会威胁我们了,然后根据提示调用其他的辅助工具,包括广谱深测、FolderCure文件夹病毒专杀工具等。日常使用的时候电脑里面和U盘里面都要备份一个(以文件的方式放到U盘里哦)以免我们在离开我们电脑的时候,文件夹被隐藏然后不知所措。

2、电脑病毒

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破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且能够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被称为计算机病毒。计算机病毒具有以下几个特点:寄生性、传染性、潜伏性、隐蔽性、破坏性、可触发性。常见的病毒可以通过软盘、硬盘、光盘、网络等媒介传播,随着网络的发展,病毒就更加肆虐,无论用户是否主动浏览染毒文件,都会粘上病毒,如果杀毒软件不强力,那"中毒"便在所难免了。常见的中了病毒的情况有以下24种:

1)计算机系统运行速度减慢。

2)计算机系统经常无故发生死机。

3)计算机系统中的文件长度发生变化。

4)计算机存储的容量异常减少。

5)系统引导速度减慢。

6)丢失文件或文件损坏。

7)计算机屏幕上出现异常显示。

8)计算机系统的蜂鸣器出现异常声响。

9)磁盘卷标发生变化。

10)系统不识别硬盘。

11)对存储系统异常访问。

12)键盘输入异常。

13)文件的日期、时间、属性等发生变化。

14)文件无法正确读取、复制或打开。

15)命令执行出现错误。

16)虚假报警。

17)换当前盘。有些病毒会将当前盘切换到C盘。

18)时钟倒转。有些病毒会命名系统时间倒转,逆向计时。

19)WINDOWS操作系统无故频繁出现错误。

20)系统异常重新启动。

21)一些外部设备工作异常。

22)异常要求用户输入密码。

23)WORD或EXCEL提示执行"宏"(宏是一系列 Word 命令和指令,这些命令和指令组合在一起,形成了一个单独的命令,以实现任务执行的自动化。)

24)不应驻留内存的程序驻留内存。

要改变电脑的系统文件类型,需要复杂的流程,具体方法如下:

1、既然操作文件,就应当在文件管理器中进行。打开资源管理器找到一个文件。?在此我以一个文件为例,如图所示,这是一个文件。在文件下面的名字中是一串字符,没有格式。我们首先要做的就是要显示出格式来。

2、点击资源管理器上方菜单栏中的工具栏,然后点击文件夹选项。

3、在文件夹选项中切换到查看标签。然后在查看标签中向下拖动右边的滑块,找到箭头所指的部位 ,即隐藏文件扩展名,扩展名即格式。

4、将其取消选定之后点击确定按钮退出。此时,所有的文件后面都会多出一个扩展名,即文件 的格式,我们可以对其随意修改了。

5、回到刚才的那个文件。我们发现,文件名的后面出现了一个点和三个字母,jpg,这就是文件的格式。

6、现在我们点击一下这个文件名,变成蓝色之后再点击一下,使文件名处于可修改的状态,然后再选定后面的jpg,将jpg修改为mp3.如图。

7、修改完成,点击回车,这时会出现一个提示,说修改了之后文件不可用了。这个你知道就行,点击是确认更改。

8、好了,我们修改了文件的扩展名之后,文件的类型就变了,从一个文件变成了一个音乐文件。当然这个音乐文件是无法正常打开的。这也直到了一种掩饰的作用。如果你想回复这个文件,只要重新改为jpg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