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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电脑福利**站的管理,确保电脑福利**(以下简称“**”)销售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财政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福利**发行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负责全省电脑福利**站管理和监督,并授权各地级以上市福利**发行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按照本办法对所在地区电脑福利**站(以下简称“站”)实行具体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广东省各级福利**发行中心工作人员、所有电脑福利**站负责人及销售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申请设立站条件及程序

第四条 申请设立站的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或有广东省内常住户口、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有高中以上学历的个人。

(二)申请设立站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明确站的经营方式(专营福利**还是兼营其他**)。

(三)申请设立站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提交所申请站点的市场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申请设立站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直接参与经营管理站,必须有专门销售福利**的销售人员。站不得转让、转包。

(五)申请设立站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具有站场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或租赁权,不得使用临时搭建的房屋、铁皮屋及租赁拆迁屋等作为站专用场地,福利**站面积原则上不得小于10平方米。

(六)福利**站之间的距离:城市(含县城)原则上不能小于500米;发达地区的乡镇,可依照城市标准设立站,欠发达地区的乡镇、村,可依据人口的密度和经济发展状况设立站。

(七)申请设立站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有在申请站所在地市有注册地址依法可以提供担保的单位或有当地常住户口、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有经济能力的个人作经济担保。

第五条 设立站的程序

(一)各市设立站的计划,须报省中心市场三部备案,省中心根据各市中心上报的计划发放机、“销售许可证”、“销售员上岗证”。

(二)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单位或个人,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的市中心提出申请。申请人须向市中心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户口本、学历证书、担保人资料和准备开设站的地址资料、房产证或租赁协议书。经市中心初步审核同意设立的站,必须按省、市中心提供的站设计式样进行装修(费用由站自理);站装修后经市中心检查符合要求的,才能正式批准设立。

(三)获得批准设立站的单位或个人须按每台机交保证金人民币10000元(该款统一上交省财政厅的保证金帐户,作为机和站拖欠或拒交**销售款等的押金),并与市中心签订“广东省电脑福利**销售合同”后,由市中心协助站开通**销售专线(费用由站自理);同时,站须参加全省统一的机财产保险(费用由站自理)。

(四)获得批准设立的站负责人、销售员必须接受市中心的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发放机、销售许可证及销售人员上岗证,开始销售**。

(五)市中心可以根据当地实际,通过公开向社会征集、招标等形式设立站。

第三章 销售、兑奖、结算、设备、档案管理

第六条 销售管理

(一)站必须遵守《广东省电脑福利**站工作人员守则》,严格按照《热线机使用说明书》操作机。

(二)站必须按照《广东省电脑福利**销售合同》约定的时间销售**,节假日期间(除休市外)未经市中心批准不得擅自关门停业。

(三)**以人民币计价,按面值销售,严禁溢价或折价销售。

(四)站打印不完整、不清晰的**视为无效票,不得出售给者,并在当期销售截止前持无效票(无密码行除外)到市中心冲正。

(五)严禁销售异地**、境外**或其他站打印的**;严禁打印本地的**到外地和其他站销售;严禁出售过期的**。

(六)严禁向者收取购票款以外的任何费用,不得在销售过程中强迫者购票或欺诈者,不得借销售**名义推销其它产品。

(七)严禁利用站作掩护销售“私彩”、非法出版物或进行其他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活动。

(八)严禁向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出售**。

第七条 兑奖管理

(一)中奖**是唯一兑奖凭证,当期兑奖有效,开奖次日开始兑奖(兑奖期限详见各种**玩法的相关办法),过期不能兑奖,视为弃奖;中奖**因玷污、损坏、涂改等原因不能正确识别的,不能兑奖,作弃奖处理。

(二)热线销售系统兑奖实行全省通兑,站负责各种**的低奖等兑奖工作(具体要求见各种**玩法的相关办法),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兑奖或拖延兑奖。

(三)中奖**的中奖金额,以机确认为准。站不得有冒领奖金或少付奖金等欺骗中奖者的行为。

(四)站的兑奖奖金由站从当期销售款中支付,当兑付奖金超过销售款时,可从下期销售款中扣除超过部分;同时站应有备用金,用于彩民兑奖。

(五)站在办理兑奖时,必须回收已兑奖的**,将已兑奖的中奖**分类、分期、分奖等整理保存90天,以备检查,保存期过后可自行销毁。如站在兑奖期内导致已兑奖**丢失,引起的经济纠纷,站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 销售款、销售**手续费结算管理

(一)站必须按省、市中心的要求将应交的**销售款存入省中心指定的专用储蓄帐户,由省中心委托银行统一划扣。

(二)站每期**销售应交款计算公式为:

当期应交**销售款= 当期销售额-兑奖额

(三)除特别情况外,市中心须于每月的15日前支付站上个月应得的**销售手续费。

第九条 设备管理

(一)机是用于销售**的专用设备,不得改变用途;不得擅自拆卸机或更换机零部件;不得查阅、修改、复制机内部装载的程序和有关数据文件。

(二)站人员必须爱护设备,切实做到“八防”:防盗、防火、防雷、防晒、防潮、防尘、防震、防磁。

(三)机出现故障或丢失机的应及时上报市中心。出现故障的机由市中心或机供应商负责维修,站不得擅自处理机故障。

(四)因站管理不善造成机损坏的要赔偿相应的损失,丢失机的必须按每台成本价人民币13000元赔偿。

(五)站丢失机除保险公司按规定理赔外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和责任,由站全部承担。

第十条 档案管理

市中心对站实行档案管理制度,对每一个站都要建立档案,将站的编号、地址、联系电话,负责人、销售员基本情况、业务培训考核情况、年度奖罚情况等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 站迁移及人员更换管理

(一)站未经市中心批准,不得擅自改变销售地址,因特殊情况需要迁移的,必须先报市中心批准呈省中心市场三部备案后方可迁移地址,并在原站张贴公告。

(二)站更换销售员,必须提前报经市中心备案,由市中心负责培训,经考核合格、领取上岗证后才能销售**。

第四章 处罚与奖励

第十二条 省、市中心有权按本管理办法对违规站进行处罚。市中心对站的处罚情况要以书面形式报省中心市场三部备案。

第十三条 站出现下列情况的,省、市中心按其情节轻重,给予暂停销售**一至七天的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中(一)至(四)、(八)情况的;

(二)拒绝为中奖者办理兑奖被者投诉的;

(三)站未按时交足当期应交**销售款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九条中(一)至(三)情况的;

(五)将热敏纸**、单及宣传资料挪作他用或造成严重浪费的;

(六)不服从市中心管理的(如不执行市中心的文件通知、不按市中心要求参加会议、培训、促销活动,更换销售员不报经市中心备案等)。

第十四条 被暂停销售的站必须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后向市中心申请检查,市中心检查通过后报省中心市场三部申请恢复其**销售权。

第十五条 省、市中心对出现下列情况的站有权取消其**销售资格。

(一)在一年内出现三次以上第十三条中的情况,经批评教育仍拒不改正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条中(二)、(四)、(五)情况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中(五)至(七)情况的(如情节严重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则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有冒领奖金或少付奖金等欺骗中奖者行为的;

(五)未经市中心批准同意擅自变更销售地址的;

(六)不按省、市中心要求统一规范装修,在市中心发出书面整改通知后仍无成效的;

(七)站人员服务态度差,一年内被者投诉三次以上,经市中心调查核实,在发出书面整改通知后仍无成效的;

(八)销量低,被列入当地末位淘汰范围经整改后仍无成效的。市中心对须整改的站要提前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书”,并办理好送达手续。

第十六条 站不得拖欠或挪用**销售款,否则,暂停或取消其销售资格,限期追回被拖欠或挪用**销售款,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被取消销售资格的站按本办法第二十条办理。

第十八条 全年无违规记录的站,有资格参与国家、省、市级优秀站的评选,省、市中心对优秀站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站负责人、销售员为福利**事业积极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被省、市中心采纳,省、市中心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章 站的终止

第二十条 站终止销售**时,到市中心办理终止销售手续。站须在七个工作日内与市中心结清销售款、交回机、销售许可证、上岗证、剩余的热敏纸**、单及拆除原有关“南粤风采”等福利**的招牌、标识后,市中心将保证金(无利息)在十个工作日内退回给站并解除销售合同。如站欠款或损坏机的赔偿费用,由市中心在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仍由站承担。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市中心从当地实际出发,参照本办法制定的站管理实施细则(办法),经报省中心备案后方生效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广东省福利**发行中心。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实行,原省中心有关站管理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者,以本办法为准。

广东省福利**发行中心

二○○五年七月二十日

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电脑福利**站的管理,确保电脑福利**(以下简称“**”)销售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财政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福利**发行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负责全省电脑福利**站管理和监督,并授权各地级以上市福利**发行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按照本办法对所在地区电脑福利**站(以下简称“站”)实行具体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广东省各级福利**发行中心工作人员、所有电脑福利**站负责人及销售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申请设立站条件及程序

第四条 申请设立站的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或有广东省内常住户口、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有高中以上学历的个人。

(二)申请设立站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明确站的经营方式(专营福利**还是兼营其他**)。

(三)申请设立站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提交所申请站点的市场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申请设立站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直接参与经营管理站,必须有专门销售福利**的销售人员。站不得转让、转包。

(五)申请设立站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具有站场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或租赁权,不得使用临时搭建的房屋、铁皮屋及租赁拆迁屋等作为站专用场地,福利**站面积原则上不得小于10平方米。

(六)福利**站之间的距离:城市(含县城)原则上不能小于500米;发达地区的乡镇,可依照城市标准设立站,欠发达地区的乡镇、村,可依据人口的密度和经济发展状况设立站。

(七)申请设立站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有在申请站所在地市有注册地址依法可以提供担保的单位或有当地常住户口、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有经济能力的个人作经济担保。

第五条 设立站的程序

(一)各市设立站的计划,须报省中心市场三部备案,省中心根据各市中心上报的计划发放机、“销售许可证”、“销售员上岗证”。

(二)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单位或个人,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的市中心提出申请。申请人须向市中心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户口本、学历证书、担保人资料和准备开设站的地址资料、房产证或租赁协议书。经市中心初步审核同意设立的站,必须按省、市中心提供的站设计式样进行装修(费用由站自理);站装修后经市中心检查符合要求的,才能正式批准设立。

(三)获得批准设立站的单位或个人须按每台机交保证金人民币10000元(该款统一上交省财政厅的保证金帐户,作为机和站拖欠或拒交**销售款等的押金),并与市中心签订“广东省电脑福利**销售合同”后,由市中心协助站开通**销售专线(费用由站自理);同时,站须参加全省统一的机财产保险(费用由站自理)。

(四)获得批准设立的站负责人、销售员必须接受市中心的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发放机、销售许可证及销售人员上岗证,开始销售**。

(五)市中心可以根据当地实际,通过公开向社会征集、招标等形式设立站。

第三章 销售、兑奖、结算、设备、档案管理

第六条 销售管理

(一)站必须遵守《广东省电脑福利**站工作人员守则》,严格按照《热线机使用说明书》操作机。

(二)站必须按照《广东省电脑福利**销售合同》约定的时间销售**,节假日期间(除休市外)未经市中心批准不得擅自关门停业。

(三)**以人民币计价,按面值销售,严禁溢价或折价销售。

(四)站打印不完整、不清晰的**视为无效票,不得出售给者,并在当期销售截止前持无效票(无密码行除外)到市中心冲正。

(五)严禁销售异地**、境外**或其他站打印的**;严禁打印本地的**到外地和其他站销售;严禁出售过期的**。

(六)严禁向者收取购票款以外的任何费用,不得在销售过程中强迫者购票或欺诈者,不得借销售**名义推销其它产品。

(七)严禁利用站作掩护销售“私彩”、非法出版物或进行其他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活动。

(八)严禁向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出售**。

第七条 兑奖管理

(一)中奖**是唯一兑奖凭证,当期兑奖有效,开奖次日开始兑奖(兑奖期限详见各种**玩法的相关办法),过期不能兑奖,视为弃奖;中奖**因玷污、损坏、涂改等原因不能正确识别的,不能兑奖,作弃奖处理。

(二)热线销售系统兑奖实行全省通兑,站负责各种**的低奖等兑奖工作(具体要求见各种**玩法的相关办法),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兑奖或拖延兑奖。

(三)中奖**的中奖金额,以机确认为准。站不得有冒领奖金或少付奖金等欺骗中奖者的行为。

(四)站的兑奖奖金由站从当期销售款中支付,当兑付奖金超过销售款时,可从下期销售款中扣除超过部分;同时站应有备用金,用于彩民兑奖。

(五)站在办理兑奖时,必须回收已兑奖的**,将已兑奖的中奖**分类、分期、分奖等整理保存90天,以备检查,保存期过后可自行销毁。如站在兑奖期内导致已兑奖**丢失,引起的经济纠纷,站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 销售款、销售**手续费结算管理

(一)站必须按省、市中心的要求将应交的**销售款存入省中心指定的专用储蓄帐户,由省中心委托银行统一划扣。

(二)站每期**销售应交款计算公式为:

当期应交**销售款= 当期销售额-兑奖额

(三)除特别情况外,市中心须于每月的15日前支付站上个月应得的**销售手续费。

第九条 设备管理

(一)机是用于销售**的专用设备,不得改变用途;不得擅自拆卸机或更换机零部件;不得查阅、修改、复制机内部装载的程序和有关数据文件。

(二)站人员必须爱护设备,切实做到“八防”:防盗、防火、防雷、防晒、防潮、防尘、防震、防磁。

(三)机出现故障或丢失机的应及时上报市中心。出现故障的机由市中心或机供应商负责维修,站不得擅自处理机故障。

(四)因站管理不善造成机损坏的要赔偿相应的损失,丢失机的必须按每台成本价人民币13000元赔偿。

(五)站丢失机除保险公司按规定理赔外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和责任,由站全部承担。

第十条 档案管理

市中心对站实行档案管理制度,对每一个站都要建立档案,将站的编号、地址、联系电话,负责人、销售员基本情况、业务培训考核情况、年度奖罚情况等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 站迁移及人员更换管理

(一)站未经市中心批准,不得擅自改变销售地址,因特殊情况需要迁移的,必须先报市中心批准呈省中心市场三部备案后方可迁移地址,并在原站张贴公告。

(二)站更换销售员,必须提前报经市中心备案,由市中心负责培训,经考核合格、领取上岗证后才能销售**。

第四章 处罚与奖励

第十二条 省、市中心有权按本管理办法对违规站进行处罚。市中心对站的处罚情况要以书面形式报省中心市场三部备案。

第十三条 站出现下列情况的,省、市中心按其情节轻重,给予暂停销售**一至七天的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中(一)至(四)、(八)情况的;

(二)拒绝为中奖者办理兑奖被者投诉的;

(三)站未按时交足当期应交**销售款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九条中(一)至(三)情况的;

(五)将热敏纸**、单及宣传资料挪作他用或造成严重浪费的;

(六)不服从市中心管理的(如不执行市中心的文件通知、不按市中心要求参加会议、培训、促销活动,更换销售员不报经市中心备案等)。

第十四条 被暂停销售的站必须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后向市中心申请检查,市中心检查通过后报省中心市场三部申请恢复其**销售权。

第十五条 省、市中心对出现下列情况的站有权取消其**销售资格。

(一)在一年内出现三次以上第十三条中的情况,经批评教育仍拒不改正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条中(二)、(四)、(五)情况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中(五)至(七)情况的(如情节严重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则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有冒领奖金或少付奖金等欺骗中奖者行为的;

(五)未经市中心批准同意擅自变更销售地址的;

(六)不按省、市中心要求统一规范装修,在市中心发出书面整改通知后仍无成效的;

(七)站人员服务态度差,一年内被者投诉三次以上,经市中心调查核实,在发出书面整改通知后仍无成效的;

(八)销量低,被列入当地末位淘汰范围经整改后仍无成效的。市中心对须整改的站要提前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书”,并办理好送达手续。

第十六条 站不得拖欠或挪用**销售款,否则,暂停或取消其销售资格,限期追回被拖欠或挪用**销售款,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被取消销售资格的站按本办法第二十条办理。

第十八条 全年无违规记录的站,有资格参与国家、省、市级优秀站的评选,省、市中心对优秀站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站负责人、销售员为福利**事业积极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被省、市中心采纳,省、市中心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章 站的终止

第二十条 站终止销售**时,到市中心办理终止销售手续。站须在七个工作日内与市中心结清销售款、交回机、销售许可证、上岗证、剩余的热敏纸**、单及拆除原有关“南粤风采”等福利**的招牌、标识后,市中心将保证金(无利息)在十个工作日内退回给站并解除销售合同。如站欠款或损坏机的赔偿费用,由市中心在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仍由站承担。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市中心从当地实际出发,参照本办法制定的站管理实施细则(办法),经报省中心备案后方生效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广东省福利**发行中心。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实行,原省中心有关站管理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者,以本办法为准。

广东省福利**发行中心

二○○五年七月二十日